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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实盘杠杆平台 旧楼换新电梯,个别业主拒绝分摊费用?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5-05-17 23:19    点击次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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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作为建筑物内电梯设备的所有权人线上实盘杠杆平台,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更换电梯需要征询全体业主的意愿。

然而当小区没有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时,小区业主应该如何形式共有权呢?换梯获得绝大部分业主通过,个别业主拒绝分摊费用,怎么办?

广州市番禺区一个小区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拒绝分摊费用的业主被告上法庭。

 老小区遇到新难题

广州一小区于1999年交付使用,该小区共25层,192户住户共用2台电梯。电梯具备特种设备使用证明,维保单位为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曾于2021年8月出具《电梯保养统计损坏检查记录》反映:2台电梯存在主钢丝绳磨损、更换限速器不符合年审标、编码器故障记录脉冲误差曳引轮有磨损、电梯主机刹车鼓磨损老化待更换、变频器系统不稳定等问题,认为案涉电梯部分电子器配件老化、已达需要更换年限。

2021年起,陈某、刘某等多名业主自发组织小区业主集资更换电梯,并在公告栏、大堂电梯旁、小区大门等区域公示更换电梯方案、比价情况、分摊费用等资料。

更换电梯前,144户住户参与了表决,其中136户明确表示同意更换电梯,参与表决的住户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专有面积的75.7%。截至签订更换电梯合同前,共有159户业主已经支付了分摊费。随后,又有一些住户陆续补交了分摊费。目前,该小区的其中一台电梯已经更换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由已交费的业主实行刷卡使用。

然而两位业主黎某、黄某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因协商未果,陈某、刘某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二审判决支付分摊费用

番禺法院法官黎碧云经办此案,经审查并认为,虽对电梯整机的使用年限尚无国家标准,但根据电梯行业对老旧电梯的使用年限、案涉电梯的故障情况、处理成本等分析,且结合业主生命安全和出行便利的重要考量标准,认定更换案涉老旧电梯确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七项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情形,根据该法律规定,业主在共同决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加以改建、行使业主共有权时,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双四分之三”的业主表决通过。

虽然案涉小区由于没有业委会、也难以召开业主大会,陈某等人自发组织其他业主共同集资更换电梯,通过一对一、公告等形式征求楼栋全体业主意见,已经履行公示程序,保障了大多数业主的知情权,且该小区参与表决的住户专有部分面积占全部专有面积的75.7%,同意更换电梯的住户占参与表决住户的94.4%,表决过程及表决结果符合上述法定要求。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出司法建议番禺区推进补贴政策

此案是广州市首宗电梯楼业主自发组织更换新电梯引出的案例。随着既有住宅电梯使用年限增加,现有电梯逐渐成为老旧电梯。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电梯更换的标准、可协助的组织、民主程序的要求、费用来源途径、分摊费用计付标准等进行明确及宣传,及时引导、鼓励民众自发规范更换电梯行为。

法官提醒,邻里和睦、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希望广大群众在遇到此类纠纷时,能够相互理解,友善解决邻里纠纷,让居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以上司法建议获得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该局在全区推进相关补贴政策,组织全区12个镇街梳理使用年限15年以上的电梯,并开展全面摸查;同时到重点镇街开展电梯更新培训,确保镇街、居委、物业企业都懂政策、能宣传、会申报,助力老旧小区电梯稳步有序更新。

《南方》杂志全媒体记者、南方+记者 | 杨洋

【通讯员】番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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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校对】华成民

【值班主编】蒋玉 刘龙飞

【文章来源】南方杂志党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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